5/07/2011

法院一小步.同志權益一大步


爾蓋達組織 (Al Qaeda) 頭目拉登 (Osama bin Laden) 遭美軍海豹部隊 (SEAL) 擊斃一事,在過去一星期成為了國際社會的大新聞。無論是有關部隊行動各種細節,或是拉登死後恐怖組織的去向,皆被各媒體作大篇幅的報道,以及有眾多評論員進行分析。相信讀者們也閱讀過不少相關文章,而筆者本人於這幾天也一樣對此作出注意。

固然,恐怖份子首領被殺這一如此轟動的消息,是值得大家繼續追看下去。不過,卻不要忘記世界各地亦同時發生各式各樣需要我們去關心的事件,而那些事情對於生活在肇事地方的民眾之衝擊,或許更甚於拉登之死所產生的影響。剛剛就在前日,本人便得悉到巴西一宗在當地引起了極大迴響的社會新聞,便是該國聯邦最高法院 (STF) 裁定同性戀伴侶,可享有與異性戀伴侶同等的法律權利。無疑,這可說是當地同志運動 (LGBT Social Movements) 的一次重大勝利。


巴西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伴侶擁有合法權益

享同等權利

根據美聯社 (AP) 的消息所稱,巴西聯邦最高法院在本周四,就同性戀伴侶的法律權益問題進行裁決。結果,十一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當中,十位舉手支持通過同性戀伴侶「民事結合」(Civil Union) * 的法案,確認長期處於親密並穩定關係中之同性戀伴侶,他們/她們所擁有的法律權利是與異性戀伴侶無異。至於剩下一位的大法官迪亞斯.托福利 (Jose Antonio Dias Toffoli),則因為他之前曾處理過相關同類案件,故為了避免利益衝突而投棄權票。然而,按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 (CNN) 的報道,那名大法官之所以於表決中棄權,原因並非曾處理同類案件,而是他還身為總檢察長的時候,曾公開表態支持同性婚姻。

經此判決,在「民事結合」關係下的同性戀伴侶,可獲享大部分與異性婚姻關係中伴侶之同等權益,包括取得贍養費、能享已逝世伴侶之退休保障、擁有繼承權、享有伴侶之醫療福利、可聯合申報所得稅、具財產分享權等等。還有,有部分律師表示,同性戀伴侶更可能有權領養兒童。除此之外,他們/她們為了確認其「穩定結合關係」的資格,是可以到官方機構及找律師進行註冊,或者透過和異性戀伴侶一樣所採用之法方,即擁有聯名銀行戶口或居住於同一地址以茲證明。因為今次裁定是由聯邦最高法院發出,這確立了判決先例,所以各下級司法機構均須遵循,若遇後來案件乃相同於或類似於先例之情況,則要使用此先例所建立的法律原則來進行審理。在此之前,各下級法院基於沒有明確法例或判例的情形下,它們在處理涉及同性戀伴侶的案件時,法官會按逐單案件之個別情況進行審理。


巴西有集會示威抗議恐同國會議員


歷史性裁決

今次巴西聯邦最高法院之所以會就同性戀伴侶法律權利問題進行裁決,乃源於兩宗由政府機關提出的訴訟,分別是由里約熱內盧州 (Rio de Janeiro) 州政府於二零零八年入稟,以及總檢察長辦公室在二零零九年入稟。據了解,前者之州政府領導,即州長卡布拉爾.菲略 (Sergio Cabral Filho),一直以來皆主張賦予所有州政府僱員同等權利,這裡當然包括不同性傾向的僱員,故此希望藉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訴訟來達到此目標。而後者方面,該部門作出如此舉動的原因,是由於議會在過去逾十年時間,就同性戀伴侶享有與異性戀伴侶同等權益之立法工作上,陷入懸而未決的狀態,所以便冀望透過司法程序確立有關權益保障。

不過,聯邦最高法院於前日所作出的裁決,並未明確准許同性婚姻合法化。儘管如此,有關裁定對於當地爭取同性戀者權益的活躍份子及組織而言,實在是一項天大的好消息,他們認為這是反映出國家不管其公民所持之性傾向是甚麼,皆願意捍衛其權益。在里約熱內盧的同志運動團體「彩虹組織」(Rainbow Group),其項目協調負責人維森特 (Cleber Vicente) 向巴西通訊社 (Agencia Brasil) 稱,法院的裁定是「一項歷史性之成就」。他說:「這個結果值得做一些事情來慶祝,奮鬥已經延續超過十五年了。」巴西《環球報》(O Globo) 的網站,則引述另一同性戀權益組織負責人納西門托 (Claudio Nascimento) 所言指稱:「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可以其國民對待同性戀者社群之方式來衡量。這是巴西歷史性的一天。」


巴西同性戀者對連環殺手案調查進展緩慢感憤怒

文明之體現

對筆者本人來說,縱使自己不是同性戀者,但是相當認同納西門托的說法,同時也替巴西公民感到高興,因他們能有一個可作出如此開放包容裁決之法院。吾以為不論個人抱持怎樣的性取向,其法律權益實不應因此而受到不同對待,此乃一個現代文明社會所必須有的特質。根據聯合國 (UN) 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第二十六條 (法律之前平等) 提到:「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這項條文內提及的「其他身分」,其中當然包括了有異於異性戀傾向的人。身為締約國之一的巴西,今次其聯邦最高法院所作之判決,乃是承擔了履行此公約之義務,實屬理所當然。

再者,雖然按巴西國內的憲法定義,「家庭實體」是「一男與一女之間的穩定婚姻關係」,但是這僅屬一個定義而已,卻並非是一種限制,而且亦沒有指出一段穩定婚姻「只可以」存在於一男與一女之間。另外,有關憲法同時也未有明確禁止同性關係之「民事結合」。相反來講,假如不承認同性戀伴侶關係可享有合法權益的話,這卻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權尊嚴與平等的原則。作為國內最高的司法機關,是有責任按該原則保護不同性取向者之權利。正如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門德斯 (Gilmar Mendes) 所說:「若果不知何故立法機關沒有意圖去做的話,那麼國家便有責任進行保護,而法院也有責任給予這些保護。」

與此同時,筆者本人支持巴西聯邦最高法院今次的裁決,是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它的權威性,將有助消除當地一般民眾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連串暴力流血事件。儘管巴西國內有多個主要城市存在著活躍的同志社群,而聖保羅市 (Sao Paulo) 每年更舉辦全球最大型的同志巡遊活動,可是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歧視相當嚴重,嘲笑、騷擾、毆打同性戀者的事件時有所聞。更甚者,近期不斷有同性戀者遇害的案件出現,例如上月五日在戈亞斯州 (Goias),便發現一具十六歲女同志的屍體,就調查所知她是遭其女伴之父親及兄弟所殺。據「巴伊亞同志團體」(GGB) 的統計,去年被殺同性戀者達到二百六十個,較五年前的數字上升逾一倍!面對這樣嚴峻的情況,司法機關與執法部門著實有必要加強力度,來處理針對同性戀者的暴力罪行,而前日的裁決正好對此發揮積極作用。


* 註:所謂「民事結合」,是指由法律,即民事法,所確立並保護的等同或類似婚姻的兩人結合關係。它主要用於為同性戀伴侶提供和異性戀伴侶同等的權益,同時亦可用於表示不希望進入法定婚姻,而更希望處於一種類似「普通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 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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