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2011

種族屠殺往事縈繞人間


日筆者閒來沒事做的時候,再次重新翻閱有關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歷史書籍。話雖是再一閱讀,但是每當看到那時納粹德國 (Nazi Germany) 對猶太人所作的各樣種族滅絕暴行,恐懼的感覺仍然十分強烈,心中還是會反覆地問為何人類可以做出如斯喪心病狂的事來……

縱然納粹政權對猶太民族之所作所為,隨著一九四五年二次大戰結束也告一段落,不過種族清洗這一惡行並未有因而消失。即使聯合國 (UN) 在一九四八年確立了《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CPPCG),然而全球各地仍不時出現慘絕人寰的種族滅絕,例如上世紀末波斯尼亞戰爭之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 (Srebrenica Massacre),以及令世人震驚的盧旺達大屠殺 (Rwandan Genocide)。提到後者,今天有一宗消息或許某程度上能撫平當年慘劇幸存者的傷痛,那就是涉及屠殺圖西族人 (Tutsi) 罪行之多名高層軍官,被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ICTR) 裁定罪成並判監。


涉種族屠殺之盧旺達前軍方首腦被判監三十年

仇怨早種

在談論今日的判決之前,不妨先大概回顧一下盧旺達大屠殺事件的來龍去脈,而這些讀者們都可能已經耳熟能詳。盧旺達自一九六二年獲得獨立後,以佔人口大多數之胡圖族 (Hutu) 為首的政府,便對當地佔少數的圖西族展開迫害,以作為對後者於比利時殖民統治時期壟斷權力的報復。而在大型種族滅絕行動出現前的數年,當地傳媒亦不斷散佈煽動的言論,藉以挑起胡圖族人對圖西族人的種族仇恨。舉例來說,政府擁有的盧旺達電台 (Radio Rwanda) 於一九九二年三月發布訊息,唆使在布格塞拉地區 (Bugesera) 的胡圖族居民襲擊圖西族人。

至於爆發大規模殺害圖西族人之導火線,則要數到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發生的一宗飛機遭擊落事件。經查閱資料,得知當日一架載有時為盧旺達總統哈比亞利馬納 (Juvenal Habyarimana) 與時為布隆迪總統恩塔里亞米拉 (Cyprien Ntaryamira) 的飛機,在位於盧旺達首都基加利 (Kigali) 附近被擊落,兩人均同時身亡。胡圖族的盧旺達政府指責這次襲擊,是圖西族的盧旺達愛國陣線 (RPF) 叛亂份子所為。在隨後幾小時內,部分政府成員便在全國組織民兵,開始對圖西族人進行有系統的屠殺。持續百日的種族清洗,約有八十萬人被殺,當中大部分為圖西族人,並有一些反對種族迫害的胡圖族人。


一名涉盧旺達種族滅絕案之被告在德國受審


罪犯伏法

本文起首提及的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就是於同年的十一月在坦桑尼亞城市阿魯沙 (Arusha) 成立,目的旨在針對上文所述的大屠殺事件內,涉及從事種族滅絕與其他嚴重違反人道主義罪行之盧旺達人進行審訊,而有關工作仍然處理中。此一國際法庭在三年前,即二零零八年,已曾裁定盧旺達一名高級軍官-前國防部辦公室主任的陸軍上校巴戈索拉 (Theoneste Bagosora)-其種族清洗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同時另有兩名軍方高層人員,也被裁定罪成。而今次被該法庭判罪的四名盧旺達前軍方成員,他們在軍中的位階同屬高層,分別為:一)前陸軍總參謀長比茲芒古 (Augustin Bizimungu)二)前國家憲兵總參謀長恩丁迪利伊馬納 (Augustin Ndindiliyimana)三)前偵察營指揮官恩祖沃內梅耶 (Francois-Xavier Nzuwonemeye)四)前偵察營副指揮官薩加胡圖 (Innocent Sagahutu)

根據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第二審判分庭 (Trial Chamber II) 的裁定,比茲芒古被判入獄三十年;其所犯下的多項罪行,包括有種族清洗、反人道主義罪 (例如謀殺、滅絕與強姦) 及違反《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s) 總則第三條 (Common Article 3) 和第二附加議定書 (Additional Protocol II)。另一被告前軍方高層恩丁迪利伊馬納,其包括種族清洗罪、反人道主義罪 (謀殺與滅絕) 及違反《日內瓦公約》等多項罪名同樣成立。然而,由於他已在二零零零年於比利時落網後,已服刑十一年時間,再加上鑑於他當年對軍警的指揮權有限,並且於一九九四年大滅絕前一貫支持種族和解,以及反對屠殺行為,故此第二審判分庭下令將其釋放。

在對前偵察營指揮官恩祖沃內梅耶與前偵察營副指揮官薩加胡圖的判決方面,兩者同被判處監禁二十年,但他們的罪名成立皆不涉及種類滅絕,而是屬於反人道主義罪及違反《日內瓦公約》總則第三條與第二附加議定書。除此之外,他們二人同時被指下令殺害盧旺達前總理烏維柳吉伊馬納 (Agathe Uwilingiyimana) 的罪名成立,並且需為擊殺比利時籍聯合國盧旺達援助部隊 (UNAMIR) 士兵,負上刑事責任。據了解,烏維柳吉伊馬納被行刺是發生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即盧旺達總統乘坐的飛機遭擊落翌日,當日有十名比利時籍的聯合國維和部隊士兵保護該總理,可是他們連同那名總理最後均被總統衛隊所殺。


再探討盧旺達種族清洗慘劇


盧旺達種族滅絕事件中倖存者謀殺案呈上升趨勢

刑罰不夠

那四名高層級軍方人員被裁罪成兼判刑,總算代表著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完成了對他們的漫長審訊過程。事實上,有批評聲音認為,此國際法庭的審理案件速度相當緩慢,以被告比茲芒古為例,他早於二零零二年在安哥拉已被捕,並被遣送到阿魯沙受審,但直至今天才終能對其作出制裁,期間時間長達九年。除了今次個別案件外,綜觀這國際刑事法庭自一九九四年設立以來的審訊數目,到目前為止僅完成五十九宗,當中有八人獲判無罪釋放,按此統計數字來論,無疑會給人上述批評的口實。不過,吾以為不應在這方面太過苛責,因有關案件涉及被告眾多,而此情況下則會有更多辯護律師出庭,亦需要更多提堂證據與目擊證人,這勢必導致審訊時間延長。在如此艱鉅的情況下,相關國際法庭審結案件速度緩慢實可理解。

雖然於工作效率上可以情有可原,但是有關判刑的輕重就有可議之處。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 (CNN) 引述人權觀察 (HRW) 的資料指出,當年在種族滅絕期間,於比茲芒古指揮下的士兵與軍警,直接參與了屠殺數萬名在教堂、醫院及學校內避難的圖西族公民。此外,那些士兵與軍警同時更迫令文官和平民百姓,加入追捕及殺害圖西族人,若果他們沒有這樣做的話便會遭到懲治。還有,據英國《每日電訊報》(The Daily Telegraph) 報道,多名檢察官表示這名胡圖族前軍方高層,有份訓練並鼓勵其部隊與民兵進行屠殺,而且也準備了一份種族清洗名單,以及保證會供應用於殺戮的武器與用於焚燒民居的燃油。犯下以上種種暴行,比茲芒古卻只被判刑入獄三十年,而非終身監禁,這實在有點便宜了他。

另一同被判種族滅絕罪名成立卻獲釋放的恩丁迪利伊馬納,有屠殺幸存者組織認為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此一決定甚不妥當,並且表明會上訴。屠殺幸存者組織「伊布卡」(Ibuka) 秘書長弗羅恩戈 (Janvier Forongo) 便稱:「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就是那人協助計劃在基加利、布塔雷 (Butare) 與其他地方的種族清洗。相對於他所犯下罪行的嚴重性,十一年的監禁是不足夠。」於這名罪犯上的裁決,本人認同弗羅恩戈的觀點,一樣的主張要對他作出終身監禁之判刑,才足抵消其過去的暴行。

為何筆者認為無期徒刑的判處才是適合?原因就是如此重的刑罰,才能產生足夠的阻嚇力,以防止大規模種族滅絕這種泯滅人性的惡行再次發生。人類以種族劃分、以種族分優劣之意識形態,通通都是一些無聊兼無知的想法;而更進一步以此等想法來作為殺人的藉口,就更是荒天下之大謬!《世界人權宣言》(UDHR) 第二條列明:「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人人生而平等,基於種族理由被受差劣的對待、甚至遭到屠殺,絕對有違此原則,也是有良知的人們所不能接受。

希望種族清洗暴行不再出現,人類能平等共處、互助互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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